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5项; 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5.《关于做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7〕783号); 6.《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函[2008]1号)。 |
许可条件 |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 2.申请首次注册执业药师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 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 经所在执业单位同意。 |
申请材料 | 请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zyysweb/index.jsp)申报成功后,提交如下纸质资料: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考核意见栏内需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况,并注明是否同意注册;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审查意见栏内需经执业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署是否同意注册的意见,相片粘贴在框内);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需有资格证书编号和姓名); 3.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最近一年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一份; 7.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申请注册前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所获学分证明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所有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单位公章,原件经审核后退还。 |
许可程序 | 1、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初审、综合审核、审批; 2、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告知申请人,核发、送达批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受理单位 | 药监局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0717-6851059 |
备注 | |
联系地址 | 宜昌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